天津市大悲禅院组织学习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》
2023/08/21

近日,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公布了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为扎实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,深化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普及,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制度化、规范化水平,8月20日,由天津市佛教协会会长、大悲禅院住持达云法师组织全寺僧众共同学习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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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共10章76条,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。

 

《办法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登记的程序要求,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,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,实行民主管理,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,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、社会活动、对外交流等。

 

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管理、建设管理以及消防、食品、卫生、建筑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。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监事,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。明确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管职责,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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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在2005年颁布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》的基础上,进一步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相关规定。

 

一是《办法》的标题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,强调《办法》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全面规范管理。

 

二是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机制,增设“管理组织”一章,对管理组织的职责,组成人员的任职回避、任职限制条件、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。

 

三是增加了人员管理、宗教活动管理、建设管理、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。如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,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、社会活动、对外交流等;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、生态环境保护、文物保护、消防、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;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安全责任制,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等。

 

四是完善了监督机制。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,设立监事,对监事的职责、任职回避、任职限制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,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。增加了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权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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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本次学习活动,加强僧众对《办法》的理解,对于深入贯彻落实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,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,具有重要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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